周口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 周口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 2026-06-03 16:13:44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管理,根据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警示教育广大车主及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现通报部分“非法营运”典型案例,以示警戒。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5月5日,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文昌大道东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PF10**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雷某载客前往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约车方式为花小猪打车软件,车费由网约车平台结算支付。雷某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件及从业资格证书。

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暂扣车辆,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6年4月26日,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宁洛高速周口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所有的豫NF16**客车涉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经调查核实,该车从杭州灵隐寺载客9人到周口,每人1200元车费,王某无法提供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暂扣车辆,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5月10日,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周口市火车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单某驾驶的豫PSN5**小型轿车载客前往郸城县宜路镇,涉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经调查核实,该车约车方式为电话预约,车费系议价。单某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件、从业资格证书。

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暂扣车辆,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从重处罚案

2026年5月7日,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太康县S65(兰沈高速)高速北出站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驾驶的豫ABX6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车辆载有乘客,约车方式为微信预约,车费系议价,有乘客微信转账记录佐证。驾驶员刘某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业资格证书。

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刘某曾在2025年6月23日,因同类违法被太康县交通运输局查处,属于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违法行为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暂扣车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案例警示

上述典型案例严重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就“非法营运”风险危害警示如下:

(一)安全隐患触目惊心,乘客人身权益无保障。正规营运车辆采取车况安检、卫星定位监控、驾驶员安全培训、防超速疲劳预警、乘客行包安检、服务凭证等安全措施,而非法营运车辆无经营资质、无服务凭证、无责任保险,车况失检、车辆技术状况较差、私自改装,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运营服务承诺成空谈,出行体验堪忧。合法客运车辆须严格执行核定线路、站点和时间,严禁甩客、倒客、私揽客源或违规加价。非法营运车辆则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随意绕路、临时加价、中途甩客等现象屡见不鲜,所谓“便宜便捷”往往以牺牲安全和服务为代价,乘客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任何保障。

(三)扰乱市场公平秩序,侵蚀行业健康发展根基。非法营运逃避了税费、保险、合规检测等必要成本,以低价恶意抢占客源,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这不仅严重挤压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更破坏了道路运输行业长期积累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市场信用体系,阻碍行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托大数据布控、高速卡口筛查、群众举报等手段,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常态化精准打击。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选择合法合规运输车辆出行,多一分谨慎,少十分风险;守一刻规矩,护万家平安


责任编辑:周口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