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积极推进办理企业破产便利化,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建立常态化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法院主导、属地管理,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二)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机构和法院提交的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以及刑民交叉、防范借破产逃避债务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
二、组织机构
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副总召集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协调机制成员(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增加和调整。
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政策文件、起草企业破产工作情况报告、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提出解决企业破产中复杂问题方案等相关事宜。
三、工作规则
(一)定期召集联席或专题会议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副总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统筹协调企业破产中的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逐步完善破产事务处置的规则,保障破产案件平稳有序推进。
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成员单位向总召集人提议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破产案件个案推进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
(二)联合调研、信息共享
对破产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共同研究起草调研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定期监测评估涉及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互通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并对下阶段的工作方向与重点进行研判和部署。
四、工作职责
(一)建立破产案件财政资金补助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地建立以财政补助和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相互补充的破产资金筹集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并接受审计监督。资金专项用于破产企业共益债务投资的,获取的收益用于充盈该项资金和弥补支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同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
(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等问题,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同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海关)
(三)简化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制定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的标准和步骤,破产管理人凭破产终结裁定书通过相关企业注销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对因歇业等原因导致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凭法院裁定书简化相关撤销程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四)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土地、房屋、资源使用权等产权处置。加大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完成的“烂尾楼”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及施工技术资料不全、相关参建主体不配合、不到位等原因难以办理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申请有关验收的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各有关单位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非法集资类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破产企业财产的刑事查封、冻结措施等相关问题,由管理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做好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周口海关、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六)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发放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职工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同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七)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账户开立、债务减免。商业银行负责落实企业重整相关信用记录报送工作,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推动出台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等措施。(牵头单位: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协同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周口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加大维稳工作力度。企业破产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稳定、政策解读释明和舆情跟踪等工作。(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九)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公安部门要持续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开展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检察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应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权与破产企业流失资产进行核查、追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协同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十)加大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及成功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平台公司作用,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的破产重整。(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协同单位: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周口银保监分局)
(十一)全力支持企业资产处置。将破产资产纳入招商引资范围,通过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根据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职责。(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单位:其他各成员单位)
(十三)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推动建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十四)协调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应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就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所欠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属破产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水、电、气等支持。(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周口供电公司)
(十五)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管理人应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移交至档案部门保管。(牵头单位:市档案馆,协同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支持、引导和推动辖区企业寻求破产保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做好本辖区内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行政管理、信访维稳及配套服务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十七)其他需要由协调机制解决的事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9日
附 件
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马剑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召集人:张晓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明杰 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任 哲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 朱学习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温新征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静市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 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 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
李存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吕向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秦 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红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红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薛景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聂世建 市商务局副局长
孙杰市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 彬 市信访局副局长
刘建军 市医保中心主任
牟梁平 市档案馆副馆长
周剑锋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李 霞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韩征军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建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天峰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级调研员
刘东芳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四级调研员
王军峰 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马 忠 周口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纪建波 周口海关副关长
张 浩 周口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闫彦玉 川汇区政府副区长
崔卫华 淮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万东伟 项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刘 坤 西华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宋一兵 郸城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 锐 沈丘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石 伟 太康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何海中 商水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徐彩云 扶沟县政府副县长
孙自豪 鹿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于 杰 周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培华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杜广贤 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党委委员
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