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447)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科技项目的实施,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发〔2010〕33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规划〔2017〕2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科〔2016〕8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是指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书》(以下统称《项目合同书》)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开展项目研究,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负责。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指由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研究时排名第一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为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省辖市及其下属单位、行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行业协会(学会)。
归口管理单位指主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科技项目按照“分层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组织与管理。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制厅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二)组织立项审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会同厅财务审计部门下拨项目研究补助经费,并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指导与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科技项目的开题和中期评估,负责对科技项目进行验收;
(六)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指导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级及下属单位申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对所组织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对上报项目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审定项目合作(协作)单位;
(三)督促项目配套研究经费的落实,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四)协助或受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主持科技项目的验收;
(五)协助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职责:
(一)制定研究计划,提供保证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二)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为项目研究提供经费、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
(三)负责选择项目合作(协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作)协议,明确与合作(协作)方的工作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专利)归属等事宜;
(四)负责项目开题、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严格按照项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前提交项目研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六)负责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和经费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研究经费;
(七)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保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负责与涉及保密技术的人员或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八)负责项目的技术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每年7月底之前厅科技主管部门发布下一年度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报要求。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级及下属单位申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对所组织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书面文件。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作为负责人同一年度最多承担两项科技项目,对于已有两个项目未结题,或一个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因依托工程延后等特殊因素并已办理变更的除外),不得作为新申报项目的前三人。
第九条 项目初审。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研究条件、主要创新点、预期成果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为项目立项评审提供参考。
第十条 立项评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实行专家打分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准后,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后,厅科技主管部门代表省交通运输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合作(协作)研究单位、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经费预算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厅财务审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依据《项目合同书》对科技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研项目研究进展、经费使用、研究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开题。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书》后须组织编制《开题报告》,细化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进度计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等。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开题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中期评估。根据项目的进度计划,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执行情况及下阶段研究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六条 重大变更。《项目合同书》中的约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如因故需要更改的,履行报批程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重大事项变更要及时报告,凡涉及《项目合同书》中的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关键技术路线、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等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及时提交《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厅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登陆厅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需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及时向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经厅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终止或者撤销手续。项目延期申请应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设施设备等条件不落实;
(二)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关键技术路线、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
(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执行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完成;
(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厅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条 厅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须进行验收。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半数以上科研成果(如专利、论文、软著等)持有单位须体现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有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满足“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织。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3个月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通过厅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出书面申请,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须按照审核意见限期整改。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报告;
(二)研究报告;
(三)科技查新报告;
(四)用户使用报告;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六)项目合同书;
(七)开题报告;
(八)中期报告;
(九)财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新产品、新设备、软件验收应同时提交产品检测(测试)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报告;
(二)研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项目合同书;
(五)开题报告;
(六)中期报告;
(七)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质疑、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办理有关证书。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不足9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项目合同书》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关键技术路线、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未获得参加验收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暂缓拨付补助资金或收回补助资金,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科研信用记录:
(一)不能有效地组织项目研究,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取得预期研究成果,且未及时提交延期报告;
(二)不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擅自变更合同研究内容、关键技术路线、考核目标、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期限;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科研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不得承担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下三年度不得承担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
(一)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遇到重大问题不报告等情况;
(二)首次验收被确定为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再次验收仍不满足通过验收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家选用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创办〔2017〕25号)、《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要求,规范项目评审、评估或验收中的专家行为。标准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选用专家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0〕7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河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豫交科教〔200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