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 周口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 2025-11-11 17:35:1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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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中心城区道路客运输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5年9月11日 17时03分,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周口市光明路文昌中学处开展路域治理时,发现彭某驾驶的豫PN****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未覆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核实,该车属于淮阳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淮阳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故意少交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案

2025年8月21日 10时10分,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大广高速某运营公司举报,车辆为豫GC****货车于2025年8月21日凌晨3时40分在兰南高速通许站闯卡上站,没有领通行卡,车辆现停于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执法人员依法在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处,对黄某驾驶的豫GC****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该车违反《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调查核实,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辉县市中**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辉县市中**运输有限公司决定给予罚款15087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5年7月9日 17时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高铁站高铁大道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PT****巡游出租车司机招揽乘客1人上车,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司机高某系招揽乘客前往周口市区,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高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12日 9时11分,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周口火车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豫LF****小型轿车载乘客3人前往漯河会展中心,使用高德打车软件,车费网约车平台结算,驾驶员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调查核实,驾驶员李某长期从事周口漯河往返载客,查证核实已有129单,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李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 年 7 月 22 日 16 时 21 分,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周口某运输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此前,因该公司货运车辆在运输中违法装载,车货总质量超过100 吨,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淮阳区交通运输局因此2025 年 3 月 18 日责令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提交整改措施报告。但是通过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抄告信息查实,2025 年 5 月 20 日,该公司所属车牌为豫 PK**83 的货运车辆,再次因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达 172.76 吨,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处罚。此事件表明,周口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此前提交的整改措施报告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经调查认定,周口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淮阳区交通运输局决定对周口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予35000 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周口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员